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根据本条规定,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
1.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果,是保证当事人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凭据。调解协议书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根据人民调解的实践,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对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作了规定,即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事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
2.口头协议。目前,人民调解调解的民间纠纷仍然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为主,这类纠纷经过调解后,当事人的气消了,当即赔礼道歉,或者答应马上履行承诺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事实上,大量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完后双方矛盾纠纷就解决了,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法律应当根据人民调解的性质及实际,实事求是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方式,既可以是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也应当允许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尊重当事人对达成调解协议方式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要将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录下来。达成调解协议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还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以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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