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以上的委员组成,每个委员都必须是当地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威信和能力的人士,经过当地政府授权并认定才能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之一,由3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每个委员都必须是当地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威信和能力的人士,经过当地政府授权并认定才能担任。在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当地政府应当认真考虑社区民生、行业特点等因素,并在当地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保证委员的代表性、权威性和专业性。此外,委员会应当进行规范化组织建设,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条例,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双赢的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调解不成功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如果仍不能解决,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将纠纷移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职能部门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以上的委员组成,每个委员都必须是当地公认的具有威信和能力的人士,经过政府认定才能担任。委员会应当按规范化程序建设,促进互利双赢的调解结果。在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应当有1名,其他委员应当具有威信、能力,经当地政府授权认定。该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委员的资格要求,旨在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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