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让交的罚金对判刑没有帮助。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以下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不同。罚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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