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需要那些材料?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第七条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承租人确需改变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报市、县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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