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然而,一些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社会保险金纠纷、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法条几乎囊括了劳动争议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因此可知,我国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我们会发现,除了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例外情形外,基本上我国所有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均适用该法,该法做出的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该法的规定,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解决劳动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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