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保证人同意仍承担责任;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途,出借人未尽监督义务,保证人可免除责任。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1、如果借款人经过保证人同意改变借款用途,则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并且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但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借款被挪用,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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