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限制只是时间上的限制,而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之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一、离婚诉权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方起诉离婚有什么限制,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做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
但这一限制由两点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孩子不满多少岁不能离婚
孩子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能证明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被驳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生,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此,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所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诸如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刚结婚想离婚有补偿吗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伙子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对于该条的规定解读:
(一)该条的规定仅限于对男方离婚诉讼权的暂时限制,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时期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这些特殊期间届满,男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此,这种限制仅仅是对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权在程序上的暂时限制,并未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剥夺,也不会涉及对婚姻实体权的处分。
(二)该条规定的期限。我国新《民法典》第34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主要集中在3个期限,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除这三个时期外,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权不受限制,在上述期限内,男方若起诉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若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不知女方已经怀孕,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期限的,则人民法院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而无需要判决不准离婚。女方中止妊娠的,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也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对男方的离婚诉讼权利进行限制。
(三)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规定的特殊时期内,对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权的限制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
1、是女方怀孕系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急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或者健康的可能性,如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或者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等行为;
3、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法律对女方特别保护的主体已不存在,使保护已没必要,同时因女方的下落不明,使其对婴儿、胎儿的抚育亦不存在。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受我国新《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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