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合法办理健康证,适用于从事食品、饮用水、化妆品生产、公共服务等行业。健康检查包括常规体格检查、肝功能检查、大便培养和胸部透视。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需治愈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009年起,我国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法律分析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拓展延伸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乙肝患者在从事餐饮行业方面需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首先,乙肝是一种传染性疾病,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因此患者应避免直接接触食品和饮料,以防止传播给他人。其次,乙肝患者应接受医生的治疗和监控,确保病情稳定,并且定期进行乙肝病毒检测。此外,乙肝患者应遵循严格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使用一次性手套和口罩等。综上所述,乙肝患者从事餐饮行业需要谨慎考虑,并遵守相关的卫生规定和建议,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结语
根据卫生部规定,乙肝患者从事餐饮行业需谨慎考虑。乙肝是传染性疾病,需避免直接接触食品和饮料,确保病情稳定并接受定期检测。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使用一次性手套和口罩等。保护自己和他人健康,需遵守相关卫生规定和建议。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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