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均不受影响。但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一、离职必须签保密协议吗
保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至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此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到了竞业限制。朱律师解释说,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因此,这种协议同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出补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无从谈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利用自己积累起来的技术、人脉等资源,但是不能照搬原公司的技术,更不能泄漏原公司的商业机密。
如果因为泄露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无论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与否,员工的行为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
二、离职和辞职的区别
离职时分自动离职和被迫离职的,若是被迫离职,它走的可能不是很正规的途径,但是辞职时您本人要求离职的,是您本人的主观愿望,其实如果只要公司领导批准了,离职和辞职没太大分别,均是可以领到属于自己的工资的,但是如果是公司辞退你,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公司最少要赔偿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来说辞职就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按国家要求或得到公司的认可当然公司的一些人事性质也是建立在国家劳动法上的。比如: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的话是提前三个工作日。如果公司可以让你提前走的话也行。而离职也就是自动辞职,因无故原因不上班不请假,连续三天就是是自动离职,离职是没有工资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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