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许可凭证。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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