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承包期结束,新承包期第三人要求承包土地的情况下的优先权
(一)原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有专门优先权条款约定的情况下的优先权种类
一是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权,合同到期后,集体组织内其他成员提出承包要求,原承包方的优先权;二是非集体组织成员从事专业农业承包生产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权,合同到期后,其他非集体组织成员提出承包要求,原承包方的优先权;三是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的承包合同约定了优先承包权,合同到期后非集体组织成员提出承包要求的情况下,原承包方的优先权;四是非集体组织成员从事专业农业承包生产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中约定了优先权,合同到期后集体组织成员提出承包要求的情况下,原承包方的优先权。
对于第
1、第2种类型的优先权,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契约,它的效力是毋庸质疑,无论是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还是非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只要他们与集体组织之间签定的承包合同明确了承包优先权的,都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承包优先权。
对于第3种类型的优先权,认定是显而易见的,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的承包合同约定了优先承包权是必须得到保护的。第一,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角度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第二,从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角度出发,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或者乡镇集体组织,而所谓的集体组织就是众多的集体组织成员构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组织成员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这种类型的承包优先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优先权;第三,即便在双方没有约定优先承包权条款的情形下,法律也规定了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综合以上观点,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的承包合同约定了优先承包权的,在司法实践中都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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