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
2、已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经营者主观上必须是对产品缺陷存在“明知”。
一、假冒伪劣的产品赔偿标准有哪些
因购买假冒伪劣产出导致财产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实际的损失,如果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根据具体损失状况请求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三、如何定义是诱导性消费
诱导促销是重要竞争手段,是指企业为了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采取各种和所要推销产品有内在联系的销售方式或方法,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的谋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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