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修改吗
1、相较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的物权法,民法典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宅基地灭失怎么办
1、根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以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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