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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2020-09-20 来源:二三娱乐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执行程序且不再恢复执行,不能再申请执行;执行中止是由于特殊情况暂停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执行。

法律分析

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的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在此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执行。与此相区别的是执行中止,是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下,特殊情况消失后,可以由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执行。

拓展延伸

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机和条件是什么?

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机和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当终止执行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机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通常是在原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此外,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原判决的内容没有完全履行或未能实现预期效果;2.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的执行必要性;3.原判决的执行被阻碍或受到妨碍;4.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再次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时机和条件可能因地区、法律制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是两个需要区分的概念。执行终结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停止执行程序且不再恢复执行。与之相对,执行中止是由于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机和条件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而言,在终止执行后,可以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再次申请执行,通常是在原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包括未完全履行原判决、新证据证明执行必要性、执行受阻或妨碍,以及法院认定再次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时机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法律制度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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