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的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在此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执行。 与此相区别的是执行中止,是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下,特殊情况消失后,可以由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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