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毋须讨论,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尚未发生性行为就被旁人发现并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问题,不能达到性交的目的,罪犯就辩称其并未企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企图减轻罪责,逃脱惩罚。此时,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确对当时的时间、环境、客观情况和其行为做出认定,进行合乎常人思维的推定,做出判断。
一、刘某再因性侵被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而与之性交,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四)客观方面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是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二、强奸罪通常判几年
强奸罪一般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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