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都可办理。双亲家庭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单亲家庭无法了解孩子父亲(或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孩子母亲(或父亲)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他材料与双亲家庭相同。
1,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一般需要查验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当事人具体可咨询当初的接生医院,按对方的提示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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