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没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其之上可以设立动产质押权。反对者认为,凡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宜设立质权,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就没有必要设立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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