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市的医保卡可以在本市使用。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之后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患者一定要用社会保障卡,要持卡办理入院和结算。
外市的医保卡可以在本市使用具体方法如下:
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办理登记;
3、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到3家医疗机构;
4、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时,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外地医保转回本地的方法是: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综上所述,医保卡可以异地使用,但应当办理好相关手续。常在外地出差或者是退休后被安置在外地的人,需要在异地使用医保卡的,需要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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