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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毒品犯罪?哪些行为构成毒品犯罪?

2021-06-16 来源:二三娱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的行为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8、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幅度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2、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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