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可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为避免争议和麻烦,笔者建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多数案件判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少数案件判决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被注销的,应单独将投资人列为被告,投资人个人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某养殖场系个人独资企业,案涉借款本息应由某养殖场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现在的投资人阮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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