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军情指的是故意不报告或提供虚假的军事真实情况,对作战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触犯本罪者,会处以3到10年有期徒刑,若是因其行为导致战斗受到重大影响、对人员设备物资造成严重伤亡及损失的情节,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一、破坏军事设施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二、构成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怎么处罚?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情形。
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军事订货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品经济和期货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军事订货与其他民品订货一样,具有先成交后生产的特点,一般适用于大批量或价值量高的军品。采取订货方式,买方可以取得稳定的货源,卖方有可靠的销路,有利于加强军品生产、流通和军工企业经营的市场性、经济性、计划性。军事订货是事先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限、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具有约束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部队向其要求的军事订货,即不愿意从事军事订货的科研、设计、生产、供给、修配、运输、承建等活动。所谓延误,是指虽然接受了军事订货,但却延期耽误,不按时交货,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当然,构成本罪的拒绝、延误行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误订货的,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客观存在的自己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条件的各种理由,如技术过不了关,人手确实不够,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产等。如果具有完成生产订货的各种条件,却以时间紧、原料、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技术达不到要求等为借口而拒绝或消极怠工,故意制造事故而延误订货的,即应视为本罪的拒绝和延误。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拒绝、延误生产、制作、加工、组装各种军事订货;有的是拒绝、延误组织供应、提供军事订货;还有的拒绝、延误修配、维修、运输、贮存、承建、设计、研究军事订货等等。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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