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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2022-04-13 来源:二三娱乐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__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__年修订)》等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嘉兴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一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7)研究解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发布方案,协调对互联网信息的有关处置工作,会同市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的媒体采访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具体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2)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保障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3)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事故人员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4)市司法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的法治指导,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及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抢通受损公路;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参与营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7)市商务局: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的调配,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调度,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9)市应急管理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危化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协调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危化品应急救援,排除危化品隐患。

  (10)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服务保障。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11)嘉兴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负责抢救被困人员,组织开展现场火灾扑救工作。

  (13)电信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为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

  (2)制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需要,立即组织、指派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需市指挥部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派。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负责人及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前,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同时,要设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救援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2.3.2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办理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4 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组长,负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指示,收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配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负责人。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安置及现场消毒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配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其负责人。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审核,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工作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及其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力量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2.5 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信息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客运及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对应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联系,实现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气象、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整体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3)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火灾扑救、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种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6)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__年修订)》等处置。

  4.2.2 救护和医疗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2.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参与装载化学、爆炸等危险有害物质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时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2.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划定隔离区域,疏散现场过往、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2.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2.6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紧急信息工作操作规程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视情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启动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期限行动。同时,提请省政府启动《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新闻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省指挥部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指挥部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事故善后处理和现场修复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物的清理工作,防止再生、衍生事件发生。

  (3)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4)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应急救助

  事发地政府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倒查和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导、监督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5.5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保证应急救援期间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要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确保应急期间指挥领导的通讯畅通,各种通讯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 资金保障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1)指挥部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抢险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疑难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组建、联系。

  (3)医疗卫生部门组成专业抢救队,负责现场抢救和院内急救。由卫健部门负责组建、联系。

  (4)其他部门根据职责自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5)应急所需设备的类型、数量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存放,并组织应急救援的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确定相应的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3 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警、应急部门应适时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培训人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及从事运输驾驶员。

  7.4 演练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由公安局牵头,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演练。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xx〕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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