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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销售合同

2021-09-18 来源:育乐教育网

  立合同人;

  买受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出卖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间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粉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钥公矿产品事宜特订立本合网。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邻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尽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d.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输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_______日,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脸;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主管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处理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产品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等,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付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顺延外,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交付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若甲方同意接收,则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予接收的,应根据产品的其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价值的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各项损失。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管期内实际支付保管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成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履行发货义务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前予以提货。乙方透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成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有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交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交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体。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

  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城时该会实施的伸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每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签署。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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