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处分是对错案的纠正,对原处分决定宣布无效。
2、撤销处分的条件是无违纪事实存在,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撤销处分自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终不存在了,其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应当全部恢复。
4、撤销处分可以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申诉由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