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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契税时,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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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1:3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一)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
(二)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 第224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2:49

吉林省地税2011年2号公告(全文有效),明确违约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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