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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懂法律的人士帮我解答一下关于这个车位分配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合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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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非权威回答:
你好,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的解决方法是:
1、直接找物业交涉:各号楼应该选择本号楼下的车位,这是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来车位就很紧张,两家一个车位,1号楼选择1号楼下车位是遵循的先到先得原则,但是1号楼选择3号楼车位就损害了3号楼住户的权利,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先到先得应该是针对本号楼利益范围的权利进行分配,不是在侵害他利的基础上进行分配的。这样于法于理全部无据。
2、找物业索要赔偿:一是划拨出车位与你签约租赁;二是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用作你在其他部位找停车场停车的费用。
3、关于停车位合法的问题。你要弄明白,车位在小区规划建设图纸上,是用作绿化的,还是就是用作停车场的。本来用作停车场,无可厚非,但是把绿化改成停车场就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部分。你可以对此进行起诉。
4、如果谈判不成,你可以就以上理由,到当地进行起诉。注意,想打赢,找个好律师,不要骗吃骗喝的那种。因为,物业公司有可能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一般这样的物业社会关系比较广泛,特别是民事官司处理起来,有很多技巧,很可能一个证据处理不好都会导致官司失败。祝你好运!

此外,关于业主委员会纯属瞎扯淡。说白了,车位是大家的公共资源,有人吃亏,就会有人占便宜。加之小区哪的人都有,人杂心不齐,业主委员会都是自发组织,没人发工资,委员会也不是sb,会轻易为你得罪其他人?你说业主委员会会公允吗?

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车位等公共资源属于全体业主,你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物业需要听取业主委员会决议。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他如果是租的话,只要他没有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那么这个协议是没问题的。因为这种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你说的他一开始的口头承诺,那个得你举证。
你找当初承诺你的人闹上一闹,要求他兑现承诺,这是解决问题的最快捷的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如果开放商卖了车位的话,你可能无权主张权利
要是开放商仅是卖了房屋,那车位及小区除房屋之外的设施地面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是无权私自出卖的,就算出卖,所得利益也属于全体业主的。

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非权威回答:
你好,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的解决方法是:
1、直接找物业交涉:各号楼应该选择本号楼下的车位,这是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来车位就很紧张,两家一个车位,1号楼选择1号楼下车位是遵循的先到先得原则,但是1号楼选择3号楼车位就损害了3号楼住户的权利,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先到先得应该是针对本号楼利益范围的权利进行分配,不是在侵害他利的基础上进行分配的。这样于法于理全部无据。
2、找物业索要赔偿:一是划拨出车位与你签约租赁;二是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用作你在其他部位找停车场停车的费用。
3、关于停车位合法的问题。你要弄明白,车位在小区规划建设图纸上,是用作绿化的,还是就是用作停车场的。本来用作停车场,无可厚非,但是把绿化改成停车场就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部分。你可以对此进行起诉。
4、如果谈判不成,你可以就以上理由,到当地进行起诉。注意,想打赢,找个好律师,不要骗吃骗喝的那种。因为,物业公司有可能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一般这样的物业社会关系比较广泛,特别是民事官司处理起来,有很多技巧,很可能一个证据处理不好都会导致官司失败。祝你好运!

此外,关于业主委员会纯属瞎扯淡。说白了,车位是大家的公共资源,有人吃亏,就会有人占便宜。加之小区哪的人都有,人杂心不齐,业主委员会都是自发组织,没人发工资,委员会也不是sb,会轻易为你得罪其他人?你说业主委员会会公允吗?

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车位等公共资源属于全体业主,你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物业需要听取业主委员会决议。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他如果是租的话,只要他没有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那么这个协议是没问题的。因为这种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你说的他一开始的口头承诺,那个得你举证。
你找当初承诺你的人闹上一闹,要求他兑现承诺,这是解决问题的最快捷的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如果开放商卖了车位的话,你可能无权主张权利
要是开放商仅是卖了房屋,那车位及小区除房屋之外的设施地面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是无权私自出卖的,就算出卖,所得利益也属于全体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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